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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权10]有没有懂法律的,帮忙看下这个条款~

2019-01-18 17:40:00来源:本站作者:maro

商品房预售合同中有这样一条:

办理个人住宅房贷款的,买受人如累计三个月未向银行还款,致使银行要求出卖人承担担保责任的,出卖人有权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,并对合同约定的商品房另行出售,同时扣除买受人已付房款的5%作为违约金



我是这样理解的:

单独字面解读该条款的话,如果我违约,有权解除合同,并把我房子卖了,完了退钱的时候扣我5%违约金。换句话,如果没有权解除合同,那么也就没有5%的事儿了

我疑问的是,我是否对上述条款违约了?

实际情况说明:

10年贷款买房,逾期交房,交房入住以后,开发商因违建,不能办理房产证,13年断供,14年银行起诉我和开发商,法院判决后,我一次性付清银行要求的数额,还款完毕。并拿回预告登记证书,进行了解压

开发商卖期房,因为房子还未建成,没有房产证抵押,所以需要办理预告登记证书,抵押给银行,等到交房后,房产证办下来给银行作为抵押。在此期间开发商和银行有个约定,为阶段性担保,有保证金在银行那里,我断供期间,银行扣除了保证金用于我的月供。共计2800元



现在2019年,开发商说我违约上述条款,威胁我要解除合同,


我个人理解,

上述条款不能制约我。首先在我支付完首付,贷款下来之后,开发商交房以后,买和卖,主要关系已经完成。何况我现在贷款已经还清。依据合同法第94条,其无权解除合同。退一步讲,银行扣的保证金只是开发商作为阶段性担保的保证金,是它和银行的纠纷,我当了受益人,我这只能算是不当得利,应该予以返还,仅此而已,另外时隔多年,它并未提及此事,我也是调取了银行所有流程对账才知道。我需要做的只是返还它这2800元


问:

单从该条款、我的描述上看,我是否构成上述条款的违约?开发商主张以此解除合同,扣除我的5%违约金,是否有效,有多大概率会被法院接受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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